| 作者:孙敏 来源:东方法眼
1984年6月12日的香港《明报》发表了一篇文章《大陆编剧者纷争,法院第一次受理》。文章说,“法院破例受理《十六号病房》署名案,特别引人注目。”
电影《十六号病房》引起的剧本著作权纠纷,作为建国后的首个著作权纠纷,在当年的文学界、影视界、法律界引起的反响,在今天看来也是相当巨大的。
记者辗转通过江苏省高级法院档案室,从南京市历史档案馆调来了当年《十六号病房》案的审理卷宗,并访问了25年前该案的审判长——时任省高院民庭庭长刘天弼,以探究、还原这一案件的审理始末。
一部电影引发南北论战
翻开厚厚的一摞八本卷宗,上世纪80年代,因为一部电影引发的一场波及全国南北各大报刊杂志的“笔墨大论战”赫然在目。
1983年长春电影制片厂拍摄的电影《十六号病房》,当年感动和激励过许多人,该片次年获得第七届电影百花奖最佳故事片奖、文化部优秀影片二等奖。但这部影片在送审稿时,编剧署名是两个人的名字,放映时片头字幕上却只署了乔雪竹一个人的名字。
围绕这部电影编剧的署名问题,小说《遗忘在病床上的日记》的原著作者乔雪竹,和上海电影制片厂文学部编辑姜思慎的纠纷随之拉开帷幕。
“从事审判工作多年,这个案件的影响之大令人印象深刻”,现年75岁的刘天弼对记者回忆说。
该案在法院受理前后,以上海等地的“南派”与以北京、长春等地的“北派”在报刊杂志上已发表了50余篇相互批驳的文章。“南派”以上海《文汇报》为主,从1984年2月起先在内参,后在报纸上连续发表《银坛怪事看文德》、《灵魂工程师的灵魂》等文章,支持姜思慎、批评乔雪竹;“北派”以长春电影制片厂的《电影文学》为主,连续5期,发表了18篇文章,随后,《中国青年报》、《光明日报》、《电影世界》等也相继发表了支持、同情乔雪竹,贬低姜思慎的文章。乔雪竹甚至还召开新闻答辩会,指责姜思慎“迫使”其“违心地再次同意他挂名”。许多省市的报刊杂志,也根据自己的判断和倾向,卷入这起是非,分别转载了上述的一些文章。
另一方面,刘天弼透露说,该案还引起了中央有关领导的关注。乔雪竹的信除了引起电影局、文化部重视之外,胡耀邦办公室还将她的信转给电影局要他们报处理结果。江苏高院受理案件后,习仲勋副总理打电话给时任江苏省委书记韩培信,要他关心此案的审理。而姜思慎则写信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袁雪芬,请她转报彭真委员长。全国人大办公厅将信转文化部,并抄送给了江苏高院,要求报送处理结果。案件还惊动了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的主要领导。
案件受理费周折
1984年4月26日,在争议未能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的情况下,姜思慎正式向乔雪竹的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从案件卷宗中保留的当年香港《明报》上,看到了这样的报道和评价:“中国故事片《十六号病房》公映以后,引起一场编剧署名之争,纠缠了八九个月,各执一词,无法解决,终于闹上法院,成为中共建政以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笔墨官司’的先例。”
“确实,当时《民法通则》还没有颁布,更没有著作权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依,因此,鼓楼区法院分管民事的曹淑英副院长打电话问我此案法院能否受理。”刘天弼告诉记者,当时,审理著作权纠纷的程序法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地域管辖“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但原告人起诉必须具备哪些实质性要件并未规定。实体法只有宪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的原则规定,但缺乏具体而明确的保护措施。
刘天弼196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还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任过民庭副庭长,他从过去的法理学习中,特别是从几十年来的民事审判实践中,深深感到受理民事案件与受理刑事案件有一个原则区别:民事案件的受理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又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或不能直接受理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姜思慎的起诉,符合这些要件,因此,与鼓楼法院分管副院长曹淑英沟通后,刘天弼明确表示,法院应当受理。
然而,案件受理后,南北两边的舆论界并未休战,继续发表相互攻击的文章,甚至将矛头指向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此后,案件被报送南京中院,并于9月9日报送到了江苏高院,最终江苏高院依照民诉法(试行)34条的相关规定于10月12日决定受理。
强大的5人合议庭
鉴于该案的重大影响和特殊性,江苏高院组建了一个自1953年建省以来第一个5人合议庭。刘天弼任审判长,抽调了当时庭里的骨干力量——黄辉(原民庭副庭长)、杨林泉(后任民庭副庭长)、崔登岭、王贞全任审判员,并配备了两名书记员。
针对一些报刊仍然发表一些干扰审判的文章,合议庭于11月21日向相关单位和发表过此类文章的报刊杂志社发出了一份“通知书”,规定“在审理期间,对于任何以言论、文章形式或其他方法混淆视听,阻碍、干扰法院诉讼秩序的行为”,法院将“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并规定了具体罚款处理的条款。
“虽然规定对法院和法官进行攻击、侮辱、诽谤的罚款仅仅100元,但极大地震慑了这些单位和个人,通知发出5天后的报刊杂志,再没有出现发表有关《十六号病房》方面的文章。”刘天弼说,虽然当时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刚刚起步,但法院的权威在当时的舆论界还是获得了承认和尊重。
细致的对比工作
合议庭成员在鼓楼法院调查的基础上,在当时交通和通讯条件十分艰苦的情况下,分别去了上海、北京、长春、安徽等地调查取证。同时,又组织了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宋健(现任省院民三庭庭长)等4人,对原著小说《遗忘在病床上的日记》、由乔雪竹执笔的电影文学剧本第一稿、由姜思慎执笔的第二稿、乔雪竹执笔的第三稿以及长春电影制片厂完成本《十六号病房》剧本共5个本子进行了最原始的对比工作。
卷宗用表格的形式完整地保留了当年这4个人所做的这些细致的对比工作。比如电影中有个细节:常琳偷藏安眠药,这在乔雪竹的第一稿、第三稿中均未写到,但在姜思慎的第二稿中写到了;还有一些台词,如“离群索居”“她到底想要什么”等,一稿中并没有出现,二稿、三稿中出现了。
在大量的证据基础上,省法院审理认为:(一)改编剧本是乔雪竹主动邀请姜思慎合作的,两人确有口头协议,而且商量分了工;(二)已有合作的实际行动,姜思慎按口头协议完成了协议的第二稿(署名乔姜二人),为此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乔雪竹最后的定稿本署名乔姜二人是在收到姜的第二稿打印本后完成的,不论姜思慎的创作在影片中采用多少,都应认为该影片为共同创作;(三)合作已产生了社会后果:剧本的发表署名是两人,报刊对电影的预告宣传著名是两人。同时稿费审批时也是两个人的名字。因此,应该确认电影剧本《十六号病房》的改编存在着以乔雪竹为主的乔、姜合作关系,著作权归两人所有。乔雪竹最后去掉姜思慎的名字,领取全部稿费,这一做法是错误的。
鉴于乔雪竹是一个比较有才华的年轻女作家,姜思慎也是中年知识分子,法院从合议庭到审委会,都一致主张案件力争调解解决,既分清是非,又不伤害两者声誉,缓和矛盾,平息舆论。如调解不成,将依法判决。
五天调解结案
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双方当事人在合议庭主持下经过5天时间的协商,反复推敲,互谅互让,乔雪竹与姜思慎终于1985年4月17日达成调解协议。
卷宗中的[84]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记录了协议的内容:确认电影剧本《十六号病房》的改编存在着以乔雪竹为主的乔雪竹、姜思慎的合作关系,著作权应归两人所有;稿费和奖金2160元,除去原著费648元,余款1512元,按乔60%、姜40%的比例,乔雪竹得907元,姜思慎得605元。并约定:今后影片再拷贝,剧本再发表,应以两人共同署名;今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就这一纠纷发表违反本协议条款和精神的言论。
案件成功调解后,合议庭很快向有关领导机关、案件涉及的相关部门作了汇报和通告,并且将处理结果通知了各大媒体,由于采取措施及时,舆论界对此案的争论得到了平息,至此,这一建国以来首起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1990年9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著作权法》,该案审理中关于合作作品的相关经验得到了正式的法律确认。此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版的《当代中国审判工作》在其中的“严格区分合作作品与个人作品的界限”一节里,也将该案的审判过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电影《十六号病房》简介
编剧:乔雪竹 姜思慎
导演:张 园 于彦夫
摄影:王吉顺
美术:史维钧
作曲:吴大明
主演:李 羚 宋晓英 冯恩鹤 方晓琴 方 卉
剧情:某结核病院十六号病房住着三位性格和经历迥异的姑娘。漂亮活泼的桑青青病退回城,工作无着,整天无所事事;干部子女田进军心地善良,爱好文学创作;常琳少时父母双亡,在挫折中变得冷漠、消沉,住院后,总觉得自己病入膏肓,常常孤独地躲在医院的角落里想心事和记日记。不久,十六号病房住进一位性格开朗的乡村教师刘春桦。她的丈夫陈仲男,曾是上山下乡带头人,他看到农村缺少教师,便以老同学的名义将春桦请到农村,他们在共同事业中建立了爱情,结成了伴侣。一天晚上,常琳偷看了值班室的病历卡,始知自己的病情并不严重,而春桦患的却是晚期肺癌,这一发现使她受到很大震动。她在医院的草坪上碰到陈仲男,陈仲男为了让妻子在欢乐中度过生命的最后时刻,白天在病房里若无其事地谈笑风生,晚上,却一个人躺在医院露天花园的长椅上,以泪洗面。春桦在垂危之际,仍惦记着她的学生,关心着同室的病友,特别是常琳。春桦终于被病魔夺去了生命,但她以自己无声的行动温暖了常琳冷漠的心,使她奔向春桦所在的山区小学,去完成春桦未竟的事业。本片于1984年获第四届中国电影金鸡奖最佳女配角奖(宋晓英),第七届电影百花奖最佳故事片奖,文化部1983年优秀影片二等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