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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敏感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作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第二条 律师承办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

()、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起诉罪名辩护的案件;

    ()、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

    ()、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具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

    ()、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 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及程序

    ()、成立重大案件讨论核心小组。

重大案件讨论小组由组长一名,律师两名组成。

    ()、律师承办的凡属于本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至少在开庭一周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到核心小组。书面申请应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

    ()、核心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马上确定讨论时间。紧急案件应立即讨论。

  ()、讨论案件应由核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召集主持时由副组长召集主持。

()、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

()、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

第四条 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五条 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第六条 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

第七条 其他

 ()、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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