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受广东音像分销业商会委托作一个发言。首先我作个自我介绍,本人自广东音像分销业商会二○○四年成立以来,即担任广东音像分销业商会首席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并且一直从事音像版权维权的组织、协调工作,对音像版权司法保护现状以及侵权诉讼案件等方面的问题有一些了解。
今天,我发言的题目是:关于音像版权侵权诉讼案件判赔标准的几点建议。
广东音像分销业商会成立之初,面对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的是,如何应对盗版音像制品对整个音像行业带来的冲击,如何体现音像行业商会“反盗维权”职能,为会员单位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当时商会常务理事会全体通过了一项决议,即确定以民事诉讼方式追究盗版人的侵权责任,让制盗、售盗行为人付出必要的代价,从而达到遏制盗版音像制品蔓延的目的。维权计划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民事诉讼,使省内各地的大型超市、商场、音像专卖店不公开售卖盗版;光盘生产企业不加工复制盗版;经营性网站、网吧不传播盗版。通过民事诉讼维权方式,逐步树立从业人员合法经营、拒绝盗版的从业风气。
在这个“反盗维权”方针的指导下,商会组建了法律事务中心,各会员公司也纷纷行动起来,成立自己的维权队伍,开展侵权调查和侵权诉讼。据商会法律事务中心统计,我会有十五个会员公司自二○○四年初至二○○五年间,在全省范围共完成侵权调查856家,立案3780宗,被诉侵权主体主要是省内各地的大型超市、商场、音像专卖店、连锁店等零售企业。
实践证明,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开展“反盗维权”行动,对于遏制盗版音像制品蔓延具有十分明显的效果,一时间省内各大型超市、商场、音像专卖店、连锁店等主要的零售企业和商家售卖盗版的情况得到扭转,正版音像制品的发行量和上架率也有明显的提高。特别是音像从业人员及经营者通过民事诉讼受到前所未有的法制教育,尊重知识产权,自觉抵制盗版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这种维权方式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和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高额维权成本与判赔标准偏低形成的剪刀差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负担。据会员单位反映,一宗侵权诉讼案件从取证到立案,花去的调查费、公证费、诉讼费、购买侵权制品开支、工商查询费、律师费等少则五、六千,多则七、八千元,而权利人得到的赔偿金往往不够维权成本的支出,还要承担因案件无法执行带来的维权成本流失。以广东中凯文化发展公司为例,该公司是国内较具规模和影响力的大型音像分销企业,每年版权交易额均突破亿元,当然也是维权大户,该公司每年投入将近800多万元资金开展反盗维权工作,但因此收回的侵权赔偿金却不到三分之一,如果不投入重金开展反盗维权工作,盗版带来的危害和经济损失则更为严重。总之,大多数音像企业开展反盗维权各有各的苦衷,其结果是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而这种亏本的买卖又不得不继续作下去。
从我会了解的情况来看,各地法院对售卖盗版音像制品案件判赔标准是:深圳中院每案判赔标准大约为1-1.5万元;广州、东莞、中山中院每案大约为5000元;佛山、江门、惠州、珠海中院则为3000元左右;对光盘复制企业非法复制盗版音像制品的侵权案件各地判赔标准为5万至15万元左右。上述赔偿金额中均包含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工商查询费、律师代理费等笼统地计算之内,而且各地法院对音像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判赔标准还呈现下降趋势。
我会认为,目前广东法院对音像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判赔标准确实偏低且悬殊过大。这种现状应该引起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改善,音像权利人维权诉讼势必难以为继。事实上,自二○○六年以来,我会会员单位有部分开始放弃维权诉讼,有的已经解散了原有的维权队伍;有的已经与律师事务所终止了委托代理关系,有的会员单位则将音像维权转至外省盗版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目前,商会法律事务中心已基本停止音像维权诉讼业务,省内音像著作权侵权诉讼案立案数量呈现急剧下降的趋势,而盗版音像制品在某些地区仍然十分猖獗,音像著作权维权陷入一个进退两难的尬境地。
据我会了解,我省法院音像著作权侵权案件之所以存在判赔标准普遍偏低的问题,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些法官受法不责众观念的影响,认为音像盗版问题目前较为普遍而且由来已久,需要全社会的综合治理,对个案侵权行为的处理显得较为保守;二是个别法官对音像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主张侵权赔偿的做法不予认同,认为维权诉讼的目的就是净化市场,请求赔偿是借维权之名来牟取利益;三是音像著作权同类型案件的处理缺乏统一规范和指导标准,各地法院在处理音像著作权案件时各行其是,甚至个别法官将自由裁量理解为随意裁量。
当然,对于音像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判赔标准如何确定这个严肃的话题,作为行业协会这个民间组织,当然不能也无权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审判工作。我们在尊重法律和法院司法职权的前提下,希望各级法院多了解音像行业的实际情况,多倾听音像行业呼声,使司法裁判更加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机关在治理音像盗版,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作用,为此,我们向省高院提几点建议,希望能够得到省高院领导的重视,在法律规定、允许范围内予以完善:
一、建议省高院针对音像著作权侵权案件,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使各级法院在处理音像著作权案件时有一个参考依据。广东省是经济大省,文化大省,是全省音像版权交易中心和音像制品的聚散地,音像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件的数量和类型还会不断增多。目前,音像著作权侵权案件主要类型有:售卖盗版音像制品;复制盗版音像制品;播放盗版音像制品;网络传播盗版音像制品。省高院在组织专题调研后,根据侵权案件的类型,制定一个指导标准,统一执法尺度,避免不同法院在审理著作权同类侵权案件时,赔偿金额差异过大,这将对音像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建议法院在审理音像著作权侵权案件,确定侵权人赔偿金额时,综合涉案权利人版权许可费的高低进行确定,对于涉案版权使用费较高的,应相应提高侵权人的赔偿金额,真正做到全面、合理地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举一实例,2006年我一会员单位花费800万元巨资购买的一部年度大片,音像制品刚刚面市不久,权利人发现市场上销售盗版光盘,经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对盗版光盘进行鉴定,该盗版为国内一正规光盘复制厂复制,后权利人起诉到法院,最后法院仅判决侵权人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对于这个判决,当事人很不理解,为什么侵权人花20万元就能获得权利人获得同样的商业机会,显然,侵权人没有得到应有惩罚。
三、建议法院针对典型性、代表性的音像著作权侵权案件,作出一些具有标杆性质和指导意义的判例。
我们认为法院审判工作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具有很大的调整作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归根结底要体现在具体的案例当中,警示那些有违法经营念头的人不要以身试法。我们在维权诉讼后的市场调查中发现,在音像著作权侵权案件判赔标准稍高的深圳市以及佛山市的南海区境内,现在超市、商场、音像专卖店、连锁店已基本看不到公开售卖盗版音像制品的情况,这种良好的势头与法院的司法保护力度有着直接的关系。盗版音像制品为什么屡禁不绝,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暴利因素,有人称盗版“有白粉的利润,却没有白粉的风险”。有些地区通过维权诉讼起不到警示作用,道理十分简单,就是对盗版侵权人的惩罚不够,而其违法收益却远远高于其违法成本,有些违法经营者对侵权民事责任的淡漠已经上升到了对法律的渺视。如果通过几个典型判例,提高音像版权侵权诉讼案件侵权人的赔偿金额,加大“制盗、贩盗”者的违法成本,一定能够起到遏制盗版音像制品的作用。
四、建议法院在审理音像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对权利人为侵权调查和侵权诉讼所作的必要开支,如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在判决主文中单列一个判项。目前广东省各级法院在审理音像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几乎都没有对权利人为侵权调查和侵权诉讼所作必要开支单列判项进行认定,而是笼统地确定一个赔偿金额,这样显然不能够调动权利人维权积极性。音像著作权侵权案件往往起诉标的不大,权利人为侵权调查和侵权诉讼所作的必要开支在赔偿金额占的比重很大,如果在案件审理时忽视权利人为侵权调查和侵权诉讼所作的必要开支,全面、合理弥补权利人经济损失就会变成一句空话对于以上音像版权侵权案件诉讼中如何确定侵权赔偿的问题,我会希望通过这次“音像著作权司法保护论坛”的举办,能够得到省高院领导的重视,也能得到各位与会法官的认同。我会相信在省高院正确指导下,全省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各位法官们的共同努力下,能够在审理音像著作权侵权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盗版侵权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最后,借此机会,我代表各音像分销企业向全省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们表示衷心感谢,你们在音像版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付出了辛勤劳动,谨向你们表示诚挚的谢意!
谢谢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