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广州市流动人员 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的主要规定: 有下列形为之一,应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的:
不按规定申领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登记证过期未就业仍在本 市暂住的;按本市关于加强"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处理;
不按规定申领IC卡暂住证的、使用过期IC卡暂住证的,责令其 申领或换领IC卡暂住证,并分别处以50元、100元罚款;
不按规定变更IC卡暂住证登记项目的,责令当事人变更登记项目, 并对当事人处以50元罚款;
不按规定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IC卡暂住 证的,处以20元罚款;
骗取、冒领、转让、转借、冒用他人临时登记证或者IC卡暂住证, 或者使用他人的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IC卡暂住证的,收缴临时 登记证、IC卡暂住证,并处以500元罚款;
伪造、变造、买卖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IC卡暂住证的,收缴流 动人员临时登记证、IC卡暂住证和制作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处以1至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雇用、招聘无流动人员暂住证或IC卡暂住证的流动人员的,对法 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
为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员出具就业证明或出具假就业证明 的,对单位处5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扣押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IC卡暂住证的,责令立即 返还证件,并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