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定锋律师代理的《刘三姐》剧本著作权纠纷一案终审胜诉! 2007-4-10
历时五年、历经三审的《刘三姐》剧本著作权纠纷案2007年3月30终获终审判决,胡定锋律师代理的原告方(《刘三姐》著作权人邓昌伶的子女)也获得全面胜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邓昌伶为《刘三姐》剧本的著作权人。 《刘三姐》剧本从六十年代开始由其改编成的彩调剧到后来的电影电视对中国人来说都是耳熟能详的,而对其著作权人的认识也一直是彩调剧《刘三姐》整理小组(其部分成员即为本案原告)。2001年8月15日,邓昌伶子女四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三姐》剧本著作权人为邓昌伶,彩调剧《刘三姐》是其改编作品。由于涉案事实年代久远、民间传说版本多样、证据资料缺失严重,被告也均是艺术届的权威人士,并且涉及较深的艺术创作技巧问题,本案历时五年,历经三审才最终得以判决。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胡定锋律师现为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主任,精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在多年的办案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本案中,胡定锋律师收集了大量相关证据资料,包括来往书信及当年档案记载,再现了当初邓昌伶将其创作的《刘三姐》交给省戏改会,彩调团改编后形成彩调剧的事实过程。在诉讼中,胡定锋律师指出民间故事版本多样,但是邓昌伶作品不拘泥于前人的传说和故事原型,以民间传说及民间故事为基础,精选几个经典故事情节,进行整理、加工和提炼,经其构思和布局安排成一定时空顺序发展、具有发生、发展、高潮和结局的、结构完整的戏剧作品,而并非对民间文学的简单整理和汇编,从而邓昌伶对其享有著作权。彩调剧各个改编方案与邓昌伶《刘三姐》剧本在主要情节和内容方面虽有调整,但仍是以邓昌伶剧本为前提改编的。
相关媒体报道:
“刘三姐”身世的四十年纷争
南国早报记者 孙鹏远 李岚
2007年3月30日上午9时,这个时刻对于邓仪一家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为了父亲邓昌伶戏剧作品《刘三姐》的原著署名权,邓氏四兄妹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场官司耗时6年、历经三审,日前终于得到了自治区高院的终审判决——彩调剧《刘三姐》系邓昌伶戏剧作品《刘三姐》的改编作品,再版时需注明“根据邓昌伶同名剧本改编”。
年已73岁的邓仪老人在法院送达的判决书上签字时,不禁热泪纵横:“父亲,您的心愿已了,您在九泉之下可以瞑目了!”
“刘三姐”的身世之谜
刘三姐,是流传在壮族民间的歌仙,以能歌善舞的壮家儿女的形象,成为“歌海”广西的象征。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同名彩调剧和电影在全国风靡一时,刘三姐更是名扬四海,如今已经成为一个非常著名的文化品牌。
作为民间传说中的人物,刘三姐是壮乡人民集体智慧结晶。然而,作为文艺作品中的形象,彩调剧和电影中的刘三姐究竟是“谁的女儿”?由于年代久远,以及复杂的历史背景和太多无法破解的误会,四十余年来,这个问题一直没有确切的答案。
1961年,由长春电影制片厂摄制的电影《刘三姐》热映大江南北,引起海内外的轰动。当时影片上注明根据广西民间传说改编,乔羽编剧。那么乔羽是否就是刘三姐的“生父”呢?1999年的一场官司为这场“血缘之争”作出一个结论。牛秀、龚邦榕等当年参与了彩调剧《刘三姐》创作的作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乔羽停止对《刘三姐》彩调剧著作权的侵害。这一官司的结果是,长春电影制片厂专门发出通知,要求今后再版《刘三姐》电影光盘时须加注字幕“根据柳州同名彩调剧改编”。
至此,可以明确的血缘关系是:电影中的“刘三姐”,其实是彩调剧中的那位“刘三姐”的女儿;那么彩调剧《刘三姐》,又是谁“孕育”而成的呢?一直以来,公认的彩调剧《刘三姐》的作者是1959年柳州市彩调团组织的“《刘三姐》创作小组”,其成员包括曾昭文、黄勇刹、龚邦榕、牛秀、邓凡平、包玉堂等人。这个创作小组从1959年至1992年,前后集体修改、创作了9个剧本方案,为彩调剧《刘三姐》付出了大量劳动,他们对“刘三姐”从民间传说到享誉世界的贡献功不可没。
然而,“把孩子培养成人”并不能取代“生身父母”的功绩,彩调剧《刘三姐》的原创作者实际上另有其人,而在四十余年的时间里,这位作者却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承认,带着遗憾离开了人世。直到今年3月,在其子女的努力下,他才得以了却遗愿,他就是本文开头提到的邓昌伶。
邓氏后人讲述“刘三姐”出生过程
邓昌伶1911年生于罗城,1937年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正风文学院,1947年在宜山创办了克强中学,也就是现在的宜州第一中学,邓昌伶时任校长兼授国文。
邓昌伶的女儿邓仪回忆说,小时候,父亲经常带几个子女到下枧河去玩,指着河边的风景给他们讲刘三姐的故事——刘三姐在这里砍柴、刘三姐在这里对歌——这些充满想象力的故事,在孩子们的心灵上留下了深深的烙印。
在宜州民间到处传诵着刘三姐的故事,河面船头上也飘荡着山歌。在这种环境下,丰富的民间素材激发了刘昌伶无限的创作热情,从1948年到1953年,他经过精心构思,创作了刘三姐传歌、对歌、抢亲及成仙等情节,塑造了美丽善良、聪明机智、不畏权势的壮族少女“刘三姐”形象。
邓仪说,那时候所有的民间传说里面,歌仙名字都叫“刘三妹”,直到父亲创作剧本时,才把“刘三妹”改叫“刘三姐”,这清楚地表明父亲是“刘三姐”故事的原创者。
1957年,邓昌伶将修改后的剧本《刘三姐》送到广西文化局,该局将剧本转给了当时的广西戏曲改进委员会,戏改会向柳州彩调团推荐了这一剧本。柳州市彩调团接到广西戏改会转来的邓昌伶《刘三姐》剧本之后,于1957年10月写信向邓昌伶表示:“该剧内容很好,比喻方言丰富,颇有地方色彩,经我团艺委会研究认为,适合我团演出,因此未征得你的同意前将这个剧本抄录下了。现我团初步计划邀请当地文化干部及新文艺工作者共同研究将这本剧本适当修改补充一下,是否允许尚须征得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邓昌伶收到来信后复函同意改编,并将《刘三姐》剧本创作资料全部寄给彩调团。然而1958年10月,彩调团又致函邓昌伶,告之剧改工作未能如期进行,表示找到剧本原本后邮回给他。
而令人意外的是,1959年,柳州市彩调团演出了彩调剧《刘三姐》,而邓昌伶发现该剧的主要剧情与自己的剧本相似,署名却是“柳州市刘三姐创作组集体创作”,这令邓昌伶震惊不已。邓仪说:“我父亲当时非常失望,他当时跟我们讲,就好像晴天霹雳一样。”
邓家的子女在接受采访时说,当年彩调团为了尽快排出这部向国庆十周年献礼的彩调剧,从写剧本到排练演出结束,仅用了一个月时间,这样的“神速”根本不符合文艺创作的规律。
漫长的“维权”之路
据记者了解,彩调剧《刘三姐》经历了非常曲折、复杂的诞生过程。为了创作剧本,彩调团多方调集力量,派出人员深入民间进行采风,剧中出现的100余首歌曲,都是经过反复修改打磨而成的。
《刘三姐》创作组成员认为,“刘三姐的故事是一个民间作品,你可以用,我可以用,我这样用,你那样用。大家的主题、人物、结构都不同,而且对比两个作品,没有一句歌词是相同的,怎么能说我们是改编你的作品呢?”
然而邓昌伶认为,自己剧本创作出传歌、对歌、抢亲、除恶、成仙等剧情结构、主要情节、主要人物,其中的人物设置及人物性格基本成形,而彩调剧中沿袭了这些主要结构,仅在细节方面做了完善和修改,因此应承认自己的原创身份。
从1959年至1963年期间,邓昌伶先后给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国家文化部写信,反映《刘三姐》抄袭和改写问题。自治区文化局进行了调查核实和对比,认为前后两个剧本有参考启发的作用,但后者并不是抄袭前者的,在唱腔、剧情处理、人物刻划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最后自治区文化局回信答复对此纠纷不予处理。
邓仪告诉记者,得知这个结果后父亲邓昌伶心灰意冷,一怒之下,他发誓“今生不谈刘三姐”,并把所有保存的手稿付之一炬。儿女见此情景,急忙上前劝阻,但也只是抢救出一份手稿,其余资料均被焚毁。邓仪说,由于当时没有复印机,父亲在反映情况时,把能够证明情况的书信原件也都寄了出去,因此留在手上的证据已所剩无几,这也使得他们在以后的维权之路上困难重重。
1973年,邓昌伶去世。邓仪说,他在临终前嘱咐子女们,一定要继续为他申诉,总有一天真相会大白于天下。
1991年,我国《著作权法》颁布,燃起了邓氏后人为父亲维权的希望。直到1996年,另一件事使得邓家与当年《刘三姐》创作组成员之间的矛盾再次激化。
当时,为了扩大“刘三姐”文化的影响和供学术研究,当年《刘三姐》创作小组的成员邓凡平、包玉堂等人策划出版一套《刘三姐系列丛书》。当邓昌伶的子女们翻开其中《刘三姐剧本集》时,发现其中收录的邓昌伶的剧本被擅自加上了标题,内容也被删剪,他们认为这侵犯了父亲作品的完整权、发表权和使用权。于是,2000年5月,邓昌伶的子女邓弈、邓仪、邓绮秀、邓翊向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当年刘三姐创作小组的成员邓凡平、牛秀、包玉堂、龚邦榕等人和柳州彩调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创作、表演的彩调剧《刘三姐》为原告父亲剧本的改编作品,原告依法享有原著署名权;确认被告编辑、发表、歪曲、篡改《刘三姐》作品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此案经过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三级审理,终于在日前得出了终审判决结果。法院认为,邓昌伶剧本《刘三姐》具有独创性,依法应受著作权保护。而彩调剧《刘三姐》第三、五、八、九方案主要利用了邓剧本中独创的剧情结构,符合改编创作的特点,因而认定彩调剧《刘三姐》第三、五、八、九方案系邓昌伶戏剧作品《刘三姐》的改编作品,并判令以后再版彩调剧《刘三姐》第三、五、八、九方案时,需在剧本前注明“根据邓昌伶同名剧本改编”。
邓氏后人告慰亡父
谈起这场历经四十余年的纠纷,邓氏后人唏嘘不已。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邓昌伶的女儿邓仪抚摸着父亲的遗像红了眼圈,喃喃地感叹着:“几十年了,终于了了父亲的心愿。”
如今,邓昌伶的儿女们也都已是古稀之年,他们并不指望这场官司能为自己带来多大的经济补偿,他们最看重的,还是父亲的贡献得到了应有的尊重。邓仪说,为了打这场官司,几兄妹一共花了至少七八万元钱,付出的精力更是难以计算,“我们打这场官司,不是为了钱,得不得到赔偿都不要紧,我们只是想给我父亲一个交待,还历史的本来面目”。邓家的儿女认为,彩调剧《刘三姐》的确有很多创新的内容,其历史地位也是不可否认的,但无论如何,这个剧本是邓昌伶第一手创作的,后来的各个版本都是建立在原作的基础上的,抹杀邓昌伶在其中的功绩,是他们不能容忍的。
说起打官司的过程,邓仪说,好在当年在父亲焚烧手稿时,哥哥抢救出其中一份,否则这件事真是死无对证了。当年邓昌伶为了反映此事,把自己和有关方面就剧本进行商谈的来往书信原件,全部寄给了上级部门。为了打这场官司,邓家的儿女四处寻找,终于在自治区档案馆找到了这些信件,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因此他们对自治区档案馆深表感激。
艰难曲折的维权过程告一段落,邓昌伶生前未了的心愿终于如愿,这对邓家的子女来说,是天大的喜讯。邓仪表示,今年清明他们全家将到父亲墓前进行一次隆重的祭扫,把这个消息告诉父亲,让他老人家在地下得以瞑目。
彩调剧作者愤愤不平
对这一判决结果,彩调剧《刘三姐》的作者表示无法接受。
当年的创作小组中,目前尚健在的只有寥寥几人了,其中一位当事人牛秀,在此案二审时当庭昏倒,不久后就去世了。另外几位成员也均已是耄耋之年,但他们均坚持认为自己当年做的完全正确。
当事人之一包玉堂说:“前两天,我们也拿到了终审的判决书,创作成员之一邓凡平因为身体不太好,我们还没有告诉他。我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服气,绝对不服。如果说邓昌伶对他自己的剧本有署名权,这是他的,但我们对我们花三年心血创作的彩调《刘三姐》,更有署名权,这是我们的。我认为,这个判决结果存在错误,我们正在和代理律师研究,准备下一步的申诉。”
包玉堂方的代理律师刘桂宽认为,这个判决结果他们不能接受,他说:“这个判决与相关法律的精神相悖。按照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主要有三个方面——故事情节、人物形象、语言文字,判决书上写明‘将邓剧本与彩调剧第三、五、八、九方案对比可见,虽然两者在人物刻画和语言文字方面有很大不同,但是后者主要利用了前者独创的戏剧情节结构’,既然‘人物刻画和语言文字有很大不同’这个主要的问题已经被认定,那么‘改编’从何谈起?判决主要依据是抽象的‘剧情结构’,然而在文艺创作中,所谓‘结构’是非常宽泛的,比如‘战争片’中的动员、策划、战役、胜利,所有的类型片都沿用这一结构,你能说是谁改编谁的吗?还有现在的武侠剧,大家都在讲门派啊、武功啊什么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抽象结构都是雷同的,那又是谁在改编谁的?”
刘律师说:“我和当事人正在研究,会在适当的时间,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进行再审,我们有希望获得最后的支持。”
业内反应
广西彩调剧团团长龙杰锋:
我们现在所演出的歌舞剧《刘三姐》,是改编自1960年创作并晋京上演的同名彩调剧,也一直按照这个事实来署名,现在“刘三姐”的扮演者已经换到了“第五代”。近几年,我们也一直在关注着“《刘三姐》著作权官司”的进展,但目前我们还不知道最后的判决结果,也没有得到有关部门要求更改署名的通知。
实际上,新版《刘三姐》是重新改编的“重排”,而不是照搬的“复排”,单是剧本就修改了3年。最终定稿去除了样板戏的痕迹,当中的舞蹈和音乐等都重新进行编排,并将原来的8场戏改成了5场,时间压缩到100分钟,情节也有了一些变动,比如原来刘三姐最后“骑鲤鱼上天”的结局已经改成了“出去传歌”,等等。目前,我们的署名上是标明“根据1960年版民间彩调剧《刘三姐》改编”,至于“60版”之前的版权纷争,应该和我们没多大关系,基本是切断了的。
如果著作权属最后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有关部门要求我们更改署名的话,我们也将会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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