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loadfile/localhost/200802/2008022611325681.swf
  广东舜华首创知识产权风险代理模式          舜华金融银行业务部成立  
关键字:
 
 
今日值班

值班热线:13533866015 ;(020)83351453

传真:(02083352213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008(中山纪念堂对面)

当事人须知
业务指引文件
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敏感案件集...
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制...
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结案审批...
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公示制度
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
服务投诉
网站链接
新华网
最高检
深圳中院
 
               
               
  >> 最新动态 >> 舜华经典案例
《刘三姐》邓昌伶电影著作权案

《刘三姐》邓昌伶电影著作权案

                作品署名权40年后起纷争 《刘三姐》“生父”要讨名分

     提起《刘三姐》,上点年纪的人都知道。这部以广西特色彩调剧为蓝本的电影60年代初风靡了全中国。然而40年后的今天,却有人声称“三姐”的“身世”有假,自称为彩调剧《刘三姐》“生父”的原告将官司打到了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历史剥夺真名分
   原告邓奕等四人都是邓昌伶的儿女。原告称,邓昌伶受壮族民间传歌故事的启发,于1953年写成剧本《刘三姐》,并于1957年投给当时的广西省戏曲改进委员会。10月底,彩调团来信称没有时间修改,剧本也已遗失。当年底,彩调团“集体创作”完成了彩调剧《刘三姐》。1959年,该剧作为全区国庆献礼剧目一炮打响。演出结束后,被告邓凡平、牛秀、龚邦榕等人成立了《刘三姐》整理小组。1959年,署名为“《刘三姐》整理小组集体创作”的第三方案形成。
   原告表示,其父曾就署名权问题与被告交涉,但彩调团表示他们是“独立完成”,“从来没有见过”邓的剧本。
   邓去世后,邓家儿女于今年817日将邓凡平等6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邓昌伶享有彩调剧《刘三姐》的原著署名权;要求确认被告编辑、发表、歪曲、篡改作品属侵权行为;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
被告:受牵连“文革”遭迫害
   事隔多年,此案的6名被告如今已是耄耋之年,年龄最大的已近八十。《刘三姐》曾带给他们风光无限,却也让他们在文革中吃尽苦头。几位老人现均退休在家,本可颐养天年,如今却不得不为当年的事作出交代。
   他们的观点是:当初组织早已对此事作出定论,他们的创作属于“独创”。而事实上,他们当时也确为《刘三姐》一剧四处采风,“访问过近百位民歌手,搜集了万多首民歌,记载了各种各样的有关传说,参阅过所有有关刘三姐的文字资料”,完成的作品除情节上有争议外,跟邓的剧本“连歌词也没有一句相同”。
原告律师:证据在手有胜算
   原告律师胡定锋来自广州,初接此案时,由于年代已久,证据难寻,他心里一点底都没有。然而他一个月里跑了六次广西,踏遍大大小小数十个档案馆,终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里找到了当年邓昌伶与彩调团的来往书信。他表示,凭着这些证据,他完全可以证明被告的剧本是对邓昌伶原稿的改编,后者应享有“署名权”。根据法定程序,他将于1023将这些证据跟被告律师交换。估计开庭日期为11月上旬。

相关报道:                          

                          《刘三姐》争论四十多年的著作权属今落定  
                                      
稿件来源:人民网 
    
一部《刘三姐》让“民歌之乡”广西名闻中外。可《刘三姐》到底是由谁最先创作的?其争论了四十多年的著作权属今日终于有了说法。开庭审理此案的南宁市城北区法院一审宣判:邓昌伶享有原著署名权, 今后再版彩调剧《刘三姐》时, 要在剧本前注明“根据邓昌伶彩调剧《刘三姐》剧本改编” ;被告的《刘三姐剧本集》未经原告共同许可, 编辑、歪曲、篡改邓昌伶《刘三姐》作品属侵权行为。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彩调剧《刘三姐》著作权属纠纷一案, 由来已久。195312月,邓昌伶完成作品创作,之后,该剧经过了广西文化主管部门有关创作人员的多次改编并搬上舞台,可也由此引发了19597月其属名权的第一次争议。1959年以来,邓凡平、包玉堂、牛秀、龚邦榕等人相继改编过剧本,近年又未经原告许可编辑了《刘三姐剧本集》。四十多年来,围绕《刘三姐》著作权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
     2001
8月,邓昌伶的四个子女向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提起诉讼,将邓凡平等和柳州市彩调剧团告上法庭。法院经过举证和审理, 认为被告龚邦榕、邓凡平、牛秀、包玉堂创作,柳州彩调团表演的彩调剧《刘三姐》各方案作品系邓昌伶彩调剧《刘三姐》作品的改编作品。龚邦榕等人对邓昌伶彩调剧《刘三姐》作品的改编, 始于1959年持续至1992, 改编作品始终未给邓昌伶署名, 侵害了邓昌伶的原著署名权;在汇编《刘三姐剧本集》时, 收入邓昌伶的彩调剧《刘三姐》未得到著作权人的共同许可;擅自在作品前冠以“邓昌伶神话剧”, 并将“中秋” 、“对歌” 等修改内容删除, 侵害了邓昌伶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属歪曲、篡改行为。虽已时过四十年,法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