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耀华走私、运输、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刑事辩护案 2007-3-2
承办人:李治安律师
2005年11月,单晓眉与梁伟成共谋走私毒品,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后又交由连松庆运输出境,连松庆与单晓眉事先商定借出口味精之机为单晓眉运输毒品出境,滕建松明知单晓眉、梁伟成欲将毒品运往菲律宾的情况下与梁伟成、陈耀华运输、包装藏匿毒品,陈耀华明知是毒品仍与梁伟成、滕建松将毒品从深圳运至广州。同时单晓眉持有制式枪支1支。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200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晓眉犯走私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梁伟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连松庆犯走私毒品罪、被告人滕建松犯走私、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耀华犯运输毒品罪于2006年10月10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所律师李治安作为被告人陈耀华的辩护人为其进行了辩护,主要辩护意见为:
1、被告人陈耀华不知道运送的物品为毒品,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2、香港政府化验所提供的验毒报告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虽然被告人陈耀华积极参与了毒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并无主从之分,但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其作用小于其他被告人,恳请法院量刑时考虑应轻于其他被告人。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李律师的第三点辩护意见,对于被告人陈耀华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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