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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 公民享有姓名决定权是公民基本的人格权利。公民只有且有意思能力以后才能行使姓名决定权。在其尚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前,该权利只能由其监护人带为行使。 公民享有姓名使用权,即公民使用自己的姓名以明确自己的身份的权利。 公民还享有姓名变更权,即公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改变自己的姓名。未成年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此外,公民享有姓名维护权,即姓名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遭受妨害的情况下,有权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请求,以保护和实现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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