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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的留置权是99年修订的《合同法》中新增加的内容,新《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承揽人在未得到支付时享有的一种权利。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所以一旦债务人(就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是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就可以留置他依约占有的定作人的动产以此作为实现自己的债权的担保。承揽人留置财产后,给定作人的履行期限应不少于两个月。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应返还给债务人。对不足部分债务人仍应负清偿责任。另外应该注意的是,承揽合同的标的如果是不动产,则承揽人不能行使留置权。而且即使是动产,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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